辱母案的最终判决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山东“辱母案”背后的涉黑团伙作出一审判决,主犯吴学占涉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强制侮辱妇女罪等数罪并罚,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山东“辱母案”二审宣判,于欢防卫过当判五年。原判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,审判程序合法,但认定事实不全面,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,量刑过重,依法予以改判。
辱母案中,于欢并未被无罪释放。他于2016年4月14日因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徒刑,后于2020年11月18日减刑出狱。首先,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个案件的背景。辱母案是指发生在中国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的一起刑事案件。
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5月11日上午对吴学占等15人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。
在一审判决的时候,判处故意伤人罪,雷星宇无期徒刑。二审的时候判他防卫过当,改判五年有期徒刑。法律不光保护受害者,也保护施害者。我相信当代的法律不再是那么机械的判定谁有罪,以受害者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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